(2014)高民申字第00938号
裁判日期: 2014-06-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姚保国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申字第009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雪雷,男,汉族,1988年3月15日出生,北京现代管理大学学生。再审申请人兼姚雪雷委托代理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姚保国,男,汉族,1963年6月15日出生,无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雷,男,汉族,1959年5月11日出生,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姚雪雷、姚保国因与被申请人周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终字第89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姚雪雷、姚保国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一、二审判决对周雷对西城区园景胡同4号7号房屋享有居住权的认定缺乏证据证明;2.一、二审判决认定周雷与姚保国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缺乏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是国有的,周雷与涉诉房屋没有任何关系;3.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卫生部办公厅机关财务处出具的证明与本案无关联性,并不能证明涉诉的7号房屋的情况;4.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周雷的住址也是在涉诉房屋处是错误的,周雷已十几年未在涉诉房屋居住过。(二)一、二审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判决是错误的。(三)本案案由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周雷坚持的诉讼请求是要租金,并没有起诉要求房屋使用费,一、二审判决姚雪雷、姚保国给付房屋使用费超出了本案的诉讼请求范围。综上,姚雪雷、姚保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姚雪雷、姚保国主张周雷对于诉争房屋没有合法的出租权,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周雷提供的相关证明,一、二审法院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以及房屋权利状况所做判决并无不当。姚雪雷、姚保国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故对其所提相关申请再审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姚雪雷、姚保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雪雷、姚保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 洋代理审判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韩 宇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史明鹭书 记 员 马晓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