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76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8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原告董涛涛诉被告湖南工贸技师学院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涛涛,湖南工贸技师学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荷法民一初字第769号原告董涛涛,男,199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严塘镇甘堂村花毛冲105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24199503112219。。肖芳荣,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提起上诉,进行和解、调解,接收法律文书)。被告湖南工贸技师学院,住所地株洲云龙示范区职业教育科技园。法定代表人陈洪星,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罗明华,湖南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提起上诉,进行和解、调解,接收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郭伟清,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工贸技师学院职工,汉族,住湖南省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建设二村12栋303号,公民身份号码:430204196609264035。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涛涛诉被告湖南工贸技师学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董涛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954元,减半收取1977元,由原告董涛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棕盛胡棕盛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谭泉贤谭泉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