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新执行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7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卢晓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晓祥,罗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新执行字第39号申请执行人卢晓祥,女,196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罗志华,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茜与被执行人罗志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志华共有被执行案件3件,被执行标的205946.7元,应赔偿本案申请执行人卢晓祥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合计87668.3元。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工商局等财产的登记情况及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龙新执行字第3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石志红(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