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九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4-06-17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王臣与张万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臣,张万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九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王臣,男,1948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委托代理人林玉兰,吉林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万贵,男,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臣与被告张万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臣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臣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5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连生代理审判员 金 威人民陪审员 陈玉山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