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仙执行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7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余德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德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仙执行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仙游县鲤城园滨路135号。法定代表人林向前,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国森,该联社信贷员,特别代理。被执行人余德榜,男,196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余德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仙民初字第32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偿还给申请执行人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人民币一千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房地产及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余德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财产调查、执行措施情况。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仙民初字第32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建晃执行员 张荣鑫执行员 梁圳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秋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