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北执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杨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814号申请执行人杨某,个体经营者。被执行人张某,无业。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五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田继青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