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民辖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福建星辉海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金亿东特钢铸业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星辉海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金亿东特钢铸业有限公司,林铃生
案由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辖初字第00014号原告福建星辉海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长浩路223号东侧8楼。法定代表人陈文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东华,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戴春,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江苏金亿东特钢铸业有限公司,住滨海县滨淮镇民营创业园小岭东路。法定代表人林铃生,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潭夕忠,江苏强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第三人林铃生,男,汉族,1970年4月11日,住滨海县。本院于2014年4月2日受理原告福建星辉海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亿东特钢铸业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金亿东特钢铸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所涉的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应由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胡明独任审查。并于2014年5月21日就被告江苏金亿东特钢铸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公开听证,原告福建星辉海洋渔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东华、戴春,被告江苏金亿东特钢铸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潭夕忠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管辖权现已审查终结。被告就管辖认为:被申请人诉申请人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双方于2011年8月10日签订增资入股协议地第12条明确约定,发生纠纷以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而增资入股协议明确约定签订地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案应由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原告就管辖辩称:我们认为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增资入股协议书已经履行完毕,并且经过法定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相关股东也依据工商登记的股权比例行使权力,故增资入股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并未发生争议或纠纷,本案中原告诉请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与增资入股不具有关联性,不适用约定管辖,依据法律规定本案应当由滨海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对法人或其它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当事人签订增资入股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应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均可以向合同签订地法院提起诉讼,《增资入股协议书》明确载明本协议在中国上海浦东新区签订;根据原告的诉状,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本案并不是因为履行《增资入股协议书》而发生的纠纷,故协议书约定的增资入股方面的管辖对本案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被告江苏金亿东特钢铸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滨海县滨淮镇民营创业园小岭东路,在本院的辖区范围内,因此本院对本起诉讼享有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金亿东特钢铸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 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熊雯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