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房民初字第012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房民初字第0121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臧传付。被告王某甲。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臧传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年××月××日,我与被告王某甲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乙。后因情感不和,被告王某甲离家外出,失去联系。综上,请求判令:一、准予离婚;二、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刘某抚养。被告王某甲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甲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王某乙。因夫妻感情不和,2014年2月24日,原告刘某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刘某举证的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当事人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甲婚结婚时间已经超过三年,且育有一名子女,具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因原告刘某不能举出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能够珍惜缘分,互相体谅,为子女更好的成长考虑,早日和好如初。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2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审 判 长 仇 奎代理审判员 蔺玉林人民陪审员 丁家刚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方会附件一: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