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赞行非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赞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10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赞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雪元,郭燕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赞行非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赞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蔡占军,任局长。被执行人李雪元,农民。被执行人郭燕行,农民。赞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赞计育征字(2014)0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赞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赞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赞计育征字(2014)0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俊峰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静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