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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赞行非执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赞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110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赞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李雪元,郭燕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赞行非执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赞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蔡占军,任局长。被执行人李雪元,农民。被执行人郭燕行,农民。赞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赞计育征字(2014)0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赞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赞皇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赞计育征字(2014)05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俊峰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静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