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原告甘玉玲诉被告王伟、甘辉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玉玲,王伟,甘辉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432号原告甘玉玲。委托代理人陈吉禾,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委托代理人王成林,系王伟胞兄。委托代理人徐宏元,男,麻城市福田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甘辉焱。本院在审理原告甘玉玲诉被告王伟、甘辉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玉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甘玉玲负担。审 判 长 戴 英审 判 员 谭燕玲人民陪审员 范德喜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屈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