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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崇阳民初字第0078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王翠萍诉廖秀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萍,廖秀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鄂崇阳民初字第00781号原告王翠萍,女,1959年12月14日生,汉族,崇阳县人,崇阳县国家税务局干部,住崇阳县天城镇国税小区三栋一单元201号。身份证号码:4223251959********。被告廖秀球,女,1972年10月19日,汉族,崇阳县人,肖岭乡财政所职工,住崇阳县肖岭乡财政所。身份证号码:4223251972********。原告王翠萍诉被告廖秀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进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翠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廖秀球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翠萍诉称,2012年10月,被告廖秀球找到我说她家有急事要用钱,向我借27000元周转二个月。因我们曾经在一起共过事,没有要她打借条就把钱借给了她。二个月后,被告没有按约还款。后经我多次催讨,被告只在2013年10月1日补写了一张欠条给我,所借款项至今分文未偿。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7000元。被告廖秀球没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被告廖秀球以家有急事要用钱为由,向原告王翠萍借款27000元,并口头约定二个月内还清。借款期满后,被告没有按约还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3年10月1日补写了一张“今欠到人民币27000元整”的欠条给原告,所借款项至今分文未偿。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开庭笔录、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限被告廖秀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借款人民币27000元。案件受理费475元,由被告廖秀球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温泉支行;账号17-680501040008389-222。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进良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娄 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