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高民申字第178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何桂珍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民申字第1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桂珍,女,194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曲靖市人,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麒麟区寥廓街道办事处南城门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小组。负责人:杨学志,系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郑西,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孙晓凤,女,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曲靖市人,农民。再审申请人何桂珍因与被申请人麒麟区寥廓街道办事处南城门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居民小组(以下简称南城门社区三组)、孙晓凤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曲中民终字第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何桂珍申请再审称:(一)现有证据足以证实何桂珍的四个子女享有分配房屋地基的权利。(二)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证据系伪造、未经质证。(三)本案适用法律错误。(四)本案系土地纠纷,应由行政机关受理,不应由法院管辖。(五)一、二审判决故意遗漏和超出诉讼请求。(六)本案二审存在审判组织不合法,未开庭审理等程序违法问题。故,何桂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南城门社区三组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驳回何桂珍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何桂珍主张其四个子女应享有分配房屋地基的权利,已超出本院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一)南城门社区三组经批准,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盖房屋地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何桂珍未经南城门社区三组同意擅自在6-5-27号房屋地基上搭建棚舍及焊接钢筋,已构成侵权,应停止侵害。关于本案事实及证据,经审查,双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进行了举证、质证,一审法院依法予以认证。何桂珍主张南城门社区三组提交的证据系伪造的意见,没有证据证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何桂珍关于本案认定的事实缺乏事实证明,且证据系伪造、未经质证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二)本案不属于《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而是侵权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一、二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根据案件性质,一、二审法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审理本案,在南城门社区三组的诉讼请求范围内作出裁判,并未遗漏和超出诉讼请求。(三)本案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合议庭的组成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何桂珍在二审中并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和理由,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本案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再审申请人何桂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何桂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薛 丽代理审判员 杨 丽代理审判员 桑胜建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