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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蔺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蔺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山民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东段。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联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蔺志勇,男,1974年7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蔺志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多方调查,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山民初字第1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现学审判员  侯 轶审判员  谷 堃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