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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2577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陶桂球与王志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桂球,王志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2577号原告陶桂球。被告王志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桂球诉被告王志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桂球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桂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陶桂球负担。审判员  饶智勇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