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2577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陶桂球与王志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桂球,王志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02577号原告陶桂球。被告王志玉。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桂球诉被告王志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桂球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桂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陶桂球负担。审判员 饶智勇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