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民一初字第01415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戴健荣与黄立志、权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健荣,黄立志,权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1415号原告:戴健荣。委托代理人:王青,系原告戴健荣丈夫。被告:黄立志。被告:权义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陶丽,安徽辰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健荣诉被告黄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健荣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立志、权义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健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770元,减半收取4385元,由原告戴健荣负担。审判员 陈章健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