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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民一初字第01415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戴健荣与黄立志、权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健荣,黄立志,权义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宣民一初字第01415号原告:戴健荣。委托代理人:王青,系原告戴健荣丈夫。被告:黄立志。被告:权义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陶丽,安徽辰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健荣诉被告黄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健荣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立志、权义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健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770元,减半收取4385元,由原告戴健荣负担。审判员  陈章健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