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宁执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薛生活与马俊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生活,马俊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宁执字第00153号申请执行人薛生活,男。被执行人马俊敏,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生活与被执行人马俊敏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0)宁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马俊敏应履行案件执行款10000元,已主动履行5000元。因被执行人马俊敏举家外出务工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案件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宁刑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勇审判员 张文辉审判员 韩 军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