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民二初字第000163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马鞍山泓易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胡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泓易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胡晓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雨民二初字第000163号原告:马鞍山泓易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组织机构代码67755860-4法定代表人:黄建西,该公司总经理。诉讼代表人: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马鞍山泓易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负责人:尹冰花,主任。委托代理人:路XX,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褚云,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晓红,女,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原告马鞍山泓易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泓易公司)与被告胡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宏伟独任审判,于2014年6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泓易公司管理人的委托代理人路XX、褚云到庭经参加了诉讼,胡晓红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泓易公司诉称:2013年9月12日,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薛敬梅关于马鞍山市鹏达机械设备研发有限公司重整申请,并指定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担任其管理人,马鞍山市鹏达机械设备研发有限公司在重整期间更名为马鞍山泓易重工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为购置房产及相关事宜,四次从泓易公司借款总计730200元,经催要未还,为维护债权人及职工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730200元并承担诉讼费。泓易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举证如下:1、雨山区人民法院裁定书、决定书各一份,当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变更信息表一份,证明泓易公司(当时的名称为马鞍山市鹏达机械设备研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2日经雨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薛敬梅提出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马鞍山市鹏达机械设备研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5日变更名称为马鞍山泓易重工有限责任公司。2、胡晓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借款单复印件4份和汇款凭证复印件3份,证明胡晓红于2012年9月28日向泓易公司借款710000元;于2012年10月12日向泓易公司借款7000元、于2012年11月26日向泓易公司借款10000元,于2012年11月27日向泓易公司借款3200元,四次借款共计730200元的事实。胡晓红未答辩,未举证、未质证。经过庭审的举证及审理,本院认为鹏程公司所举的证据1、2、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作为定案的依据,依法予以采信。经受理查明:胡晓红于2012年9月28日向泓易公司借款710000元;于2012年10月12日向泓易公司借款7000元、于2012年11月26日向泓易公司借款10000元,于2012年11月27日向泓易公司借款3200元,四次借款共计730200元。此款至今未还。另查明,泓易公司(原名称为马鞍山市鹏达机械设备研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12日经雨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薛敬梅提出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马鞍山市鹏达机械设备研发有限公司在重整期间,于2014年4月15日变更名称为马鞍山泓易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名称变更不影响其民事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胡晓红向马鞍山市鹏达机械设备研发有限公司借款,双方建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胡晓红应按约还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还款。现马鞍山市鹏达机械设备研发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泓易公司并处于重整阶段,管理人代表泓易公司诉求胡晓红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胡晓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胡晓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马鞍山泓易重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730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1元(已减半收取),由胡晓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宏伟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阎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