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行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黄继冰与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继冰,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榕行初字第123号原告黄继冰,男,195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被告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台江路。法定代表人陈曾勇,区长。原告黄继冰诉被告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继冰于2014年6月16日以“其和拆迁方签约,诉讼已无意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黄继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继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继冰承担。审 判 长 黄思勇代理审判员 林 莹代理审判员 曾 莹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唐梦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