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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一中民五特字第0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5-02-04

案件名称

张文君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文君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民五特字第0014号申请人张文君。2014年6月9日,申请人张文君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英国克洛伊登郡法院于2012年2月3日作出的第CR11D01595号判决的法律效力。该判决结论是:张文君与刘义炎婚姻关系解除。该判决于2012年2月3日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英国克洛伊登郡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的第CR11D01595号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英国克洛伊登郡法院第CR11D01595号关于解除张文君与刘义炎婚姻关系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案件受理费500元,由申请人张文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吉堂代理审判员  杜金明代理审判员  王颖鑫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龙 蒙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