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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桐行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 桐柏县水利局 与被执行人梁志征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桐柏县水利局,梁志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桐行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桐柏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李云飞,局长被执行人梁志征,男。本院依据桐柏县水利局做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水罚字(2013)第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向被执行人梁志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桐柏县水利局与被执行人梁志征一案执行完毕。执行员 : 徐 伟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志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