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1057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民初字第1057号原告:谢某某,女,住莆田市。被告:王某某,男,住武夷山市。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受理后,原告谢某某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理由,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欣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燕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