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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民初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范廉东诉敬正兴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廉东,敬正兴,盐亭县坤炉农牧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初字第727号原告范廉东,男,汉族。被告敬正兴,男,汉族。被告盐亭县坤炉农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敬正兴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廉东与被告敬正兴、盐亭县坤炉农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廉东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廉东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诉讼费200元,由原告范廉东负担。审判员  杨剑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鑫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