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鼎执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常鼎执字第00132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67年8月出生,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马鬃岭镇。被申请人张某某,男,1968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鼎城区蔡家岗镇。被申请人刘某某,男,1963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鼎城区蔡家岗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常鼎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自接到通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刘某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向本院申请立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常鼎民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建平执行员 王中齐执行员 伍少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明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