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城执字第00294-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舒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大寨村第八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某某,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大寨村第八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渭城执字第00294-1号申请执行人舒某某,女,201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法定代理人项丹,女,198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大寨村第八村民小组。负责人舒彦武,该小组组长。本院在执行舒某某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窑店街道办事处大寨村第八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对涉及该案件的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渭城民初字第018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正审 判 员 左 诚代理审判员 段边区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权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