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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皋执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陈中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中波,薛飞,南通市南海生态休闲农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皋执字第1109号申请执行人陈中波。被执行人薛飞。被执行人南通市南海生态休闲农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0268335,住所地如皋市磨头镇邓高村6组。法定代表人章国琴,经理。关于陈中波与薛飞、南通市南海生态休闲农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皋民初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1400元,案件受理费1535元,执行费844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陈俊执行。执行中,申请人反映被执行人薛飞去向不明,无商品房、汽车可供执行,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陈 俊执行员  杨益非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国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