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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民二初字77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张彤秋、吕俊达与白山市江源区昌源机砖厂八宝分厂、王洪春、韩庆香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彤秋,吕俊达,白山市江源区昌源机砖厂八宝分厂,王洪春,韩庆香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民二初字77号原告张彤秋,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原告吕俊达,男,汉族,学生,住吉林省。被告白山市江源区昌源机砖厂八宝分厂,住白山市江源区。负责人王洪昌,系厂长。被告王洪春,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白山市江源区。被告韩庆香,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白山市江源区。原告张彤秋、吕俊达诉被告白山市江源区昌源机砖厂八宝分厂、王洪春、韩庆香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予以立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确认的是与被告达成的工亡补偿协议有效,依据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的规定,本案应先经过仲裁后才能起诉,故暂不属法院收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诉讼,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彤秋、吕俊达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案件受理费27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孝敏审判员  张洪革审判员  于海斌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许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