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滨汉民初字第2743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琪琳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吴凤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琪琳纺织品有限公司,吴凤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汉民初字第2743号原告天津市琪琳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会新。被告吴凤顺。原告天津市琪琳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凤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合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琪琳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秀峰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书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