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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新民初字第261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张勇与林强钟、张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林强钟,张红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龙新民初字第2614号原告张勇,居民。被告林强钟,居民。被告张红燕。原告张勇与被告林强钟、张红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强钟、张红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勇诉称,被告自2004年起以从事经营缺乏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数笔,共计100万元。2011年1月1日,被告就此前向原告借款的累积金额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每月5日前支付。但被告林强钟从2013年2月起没有按期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原告起诉之日止尚欠原告借款利息120000元。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林强钟和被告张红燕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2月1日起至被告清偿本息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在此期间陆续支付的利息180000元应予以抵减)。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林强钟和被告张红燕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11月2日起至被告清偿本息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林强钟经本院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被告林强钟与原告系朋友。被告林强钟自2004年起以缺少流动资金为由陆续向原告张勇借款,均出具借条。2011年1月1日,被告林强钟重新立下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原告如遇特殊情况要求被告还款应提前半个月通知被告。后被告林强钟支付原告至2013年11月1日止的借款利息,尚欠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未还,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起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结婚登记申请书各一份、转账凭证二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林强钟向原告张勇借款100万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转帐凭证为据,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林强钟应按双方约定归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林强钟未按时返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的违约责任。原告与被告林强钟约定的利息未超出法律保护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林强钟的本案借款系其与被告张红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被告张红燕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林强钟所欠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原告诉请被告张红燕承担共同偿付借款本息的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强钟、张红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张勇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1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880元、减半收取为7440元,由被告林强钟、张红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章    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叙颖(代)附注: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判决书履行提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当事人(履行义务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自觉向权利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如果履行义务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内自觉履行全部义务,权利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相关执行费用由履行义务人负担。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判决,履行义务人可以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帐户时,应当在银行转帐后即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判决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的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将诉讼费缴交至法院指定的诉讼费帐户,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