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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滨太民初字第0268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尤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太民初字第0268号原告尤某,男,1974年11月29日生,汉族。被告周某,女,1973年3月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尤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尤某负担。审判员  朱剑峰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夏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