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滨太民初字第0268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尤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尤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太民初字第0268号原告尤某,男,1974年11月29日生,汉族。被告周某,女,1973年3月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尤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尤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尤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尤某负担。审判员 朱剑峰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夏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