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拉监执字第48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尼玛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4)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拉监执字第480号罪犯尼玛,男,1970年出生,藏族,西藏自治区芒康县老吾乡人,现在西藏自治区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革吉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2日以(2009)革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09年2月7日至2019年2月6日止),于2009年7月16日交付执行。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以(2012)拉监执字第456号刑事裁定书,准予对罪犯尼玛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12月6日止)。执行机关西藏自治区监狱于2014年5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各项监规队纪,认真完成监区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三个月。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尼玛准予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9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判长 扎西多吉审判员 德吉梅朵审判员 高 小 红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索朗卓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