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仙民初字第309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卢毅峰与岳庆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毅峰,岳庆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仙民初字第3099号原告卢毅峰,男,住仙游县。被告岳庆通,男,住仙游县。原告卢毅峰诉被告岳庆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毅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庆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毅峰诉称,2011年起至2012年期间,被告岳庆通因经商缺乏资金陆续几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0万元(人民币,下同),被告每次借款均出具借条;2013年4月14日,原告将欲与被告合伙经商的35万元通过银行汇款给被告,但被告收到该款后挪为己用。之后,原告将上述共计30万元的几张借条返还给被告,并要求被告出具一张65万元的借条,被告按原告要求出具了该借条,因上述共计30万元的几张借条中金额最大的一张借条落款时间是2012年10月5日,故将借条落款时间书写为2012年10月5日。此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岳庆通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6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借款6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岳庆通没有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卢毅峰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对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一、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本人岳庆通向卢毅峰借款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650000元)”特立此据借款人:岳庆通2012年10月5日”。欲证明被告岳庆通共向原告卢毅峰借款65万元。二、招商银行转账汇款业务回单一份,内容载明2013年4月14日,案外人王巧芳向被告岳庆通转账汇款35万元。欲证明原告出借给被告的65万元借款中的35万元借款是通过案外人王巧芳银行转账支付给被告。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岳庆通经本院送达原告的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既没有到庭应诉,也没有提出书面答辨和异议,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具有证明力,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岳庆通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根据原告卢毅峰的陈述,经庭审举证、认证,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岳庆通于2012年10月5日立据向原告卢毅峰借款65万元,借条上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由于被告至今未偿还该笔借款,致产生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卢毅峰主张被告岳庆通向其借款65万元未偿还的事实,有其提供的被告岳庆通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为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案原告卢毅峰与被告岳庆通均是自然人,双方所设立的借款合同应自贷款人即原告卢毅峰提供借款时生效。对约定了借期的借款,借款人应当在借期届满后偿还借款;未约定借期的借款,经出借人催讨后,借款人亦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还款。因此,被告岳庆通应负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被告双方未就本案借款约定借款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关于“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还催告后利息的,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之规定,原告卢毅峰请求被告承担以借款本金65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4年4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岳庆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岳庆通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给原告卢毅峰借款人民币六十五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借款人民币六十五万元为基数,自二0一四年四月三十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至本判决指定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万零三百元,由被告岳庆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德粦审 判 员 廖清欣人民陪审员 张文胜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宝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