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洼执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曹伟诉王儒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伟,王儒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洼执字第00431号申请执行人曹伟,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大洼县平安镇。被执行人王儒华,女,195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大洼县田庄台镇。本院在执行(2012)大洼民一初字第01287号曹伟与王儒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2)大洼民一初字第01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明审判员 陈 忠审判员 刘玉利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长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