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红民二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某某信用社诉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红古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张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民二初字第86号原告兰州市红古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以下简称下海石信用社),住所地:红古区海石湾镇大通路。法定代表人钱xx,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石xx,系该社信贷员。被告张xx,女,汉族,1985年5月12日生,无业,住兰州市红古区炭素路。原告兰州市红古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诉被告张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信用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兰州市红古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信用社撤回对被告张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9元,减半收取485元。代理审判员 刘 洁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佳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