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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城民初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郭建英与王燕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庆城民初字第244号原告郭某某。被告王某某。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多次无故离家外出,2011年3月26日被告再次离家外出后至今未归,现双方感情已破裂,故诉请离婚,由被告返还其彩礼款及结婚花费90000元。被告王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18日举行仪式共同生活,2009年8月31日在庆城县高楼乡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结婚证。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多次无故离家外出。2011年3月26日被告再次离家外出至今未归。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另查明,原告与其前妻所生男孩现随原告生活。原告郭某某因婚购置的财产有三门衣柜一个、木质单人沙发两个、茶几一个,被告王某某的陪嫁物有电饭锅一个、被子两床。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下列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结婚证二份,证实原、被告于2009年8月31日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2、庆城县高楼乡杨塬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于2011年3月26日离家外出至今未归。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登记结婚,但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无故离家外出杳无音信,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因婚购置的财产、被告的陪嫁物属个人财产,应归各自所有。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的诉求属另一法律关系,应另案起诉。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结婚花费的理由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一款、三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驳回原告郭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100元,被告王某某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按照判决书所规定的期限自觉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一方不履行义务,对方应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则视为放弃权利,本院将不再受理。审 判 长  樊世刚审 判 员  王 洁人民陪审员  柴培峰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雄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