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刑执字第308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张美旋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绑架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美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3084号罪犯张美旋,女,1959年10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六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日作出(2010)翔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美旋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2010)厦刑终字第17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5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美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美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张美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张美旋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美旋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鲁龄审 判 员 张 青代理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