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丛民初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刘丽静与邯郸市华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市华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华冶饭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丽静,邯郸市华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市华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华冶饭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丛民初字第731号原告刘丽静。被告邯郸市华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被告邯郸市华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华冶饭店,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丽静诉被告邯郸市华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邯郸市华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华冶饭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丽静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丽静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丽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丽静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XX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萌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