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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张朝晖与宁夏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朝晖,宁夏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571号原告张朝晖,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回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赵素珍(系原告张朝晖之妻),女,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党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华,女,该公司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雷挺,宁夏新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朝晖与被告宁夏昆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涉案房屋产权产籍已被其他法院冻结,原、被告欲协商解决纠纷,故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朝晖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朝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4元,退还给原告张朝晖负担。审 判 长  何小军人民陪审员  李 斌人民陪审员  杨宝林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佳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