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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00668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嘉鱼县高铁岭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与尹琼娥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鱼县高铁岭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尹琼娥

案由

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嘉鱼民初字第00668号原告嘉鱼县高铁岭广播电视服务中心。单位住所地:嘉鱼县高铁岭镇。单位负责人陈武,该中心主任。被告尹琼娥,女,48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嘉鱼县高铁岭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与被告尹琼娥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鱼县高铁岭广播电视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耀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