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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商外初字第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无锡力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惠一鸣、惠梦君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商外初字第009号原告力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机光电工业园(锡协路208号)。法定代表人钱宪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周国忠、贾晔,江苏周国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一鸣,男,汉族,1935年10月6日生。被告惠梦君(JAMESMENGJUNHUI),男,1961年2月12日生,美国国籍。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邹小新、祁琦,江苏金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力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汇公司)诉被告惠一鸣、惠梦君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原告力汇公司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惠一鸣、惠梦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力汇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力汇公司撤回对被告惠一鸣、惠梦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7300元,减半收取28650元,由原告力汇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浩代理审判员  单甜甜代理审判员  周 华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毛伊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