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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指执字第00031-2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白春艳与陕西秦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春艳,陕西秦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指执字第00031-2号申请执行人白春艳,女。被执行人陕西秦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西华路1号18号楼3单元1层西。法定代表人王育峰,该公司总经理。白春艳申请执行陕西秦城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咸仲裁字(2012)第264号裁决书: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交房违约金36762.87元,并承担仲裁费2445元、执行费488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36000元并自愿承担本案执行费48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咸仲裁字(2012)第264号裁决书,(2013)咸秦指执字第0003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严宝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