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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县执字第286-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曹雄与叶建军、甘琼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雄,叶建军,甘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县执字第286-1号申请执行人曹雄。被执行人叶建军。被执行人甘琼。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的(2013)长县民初字第1752-1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定,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叶建军名下所有的湘A×××××小汽车一辆,现因申请人曹雄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车辆的查封、冻结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叶建军名下湘A×××××小汽车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