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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保民二终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田志峰与保定市晨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保民二终字第3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晨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高新区向阳北路吉翔园小区18号楼底商15号门脸。法定代表人陈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锋、刘建,河北国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志峰,无业。委托代理人韩勇进、王静,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保定市晨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保定市晨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6日申请撤回二审上诉,被上诉人田志峰于同日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保定市晨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田志峰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保定市晨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准许被上诉人田志峰撤回一审起诉;三、撤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286元,由被上诉人田志峰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6元,减半收取143元,由上诉人保定市晨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晓静代理审判员  张亚男代理审判员  安晨曦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郝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