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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坛朱执字第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姚小华与史有华、王美华、史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小华,史有华,王美华,史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坛朱执字第00084号申请执行人姚小华。被执行人史有华。被执行人王美华。被执行人史进。关于姚小华与史有华、王美华、史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6日作出的(2013)坛朱民初字第0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确定,被告史有华、王美华、史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内返还原告姚小华借款人民币65000元,诉讼费1425元。逾期被告史有华、王美华、史进未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姚小华的申请,本院于依法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史有华、王美华、史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史有华、王美华、史进未到庭且未履行义务。故本院遂对被执行人史有华、王美华、史进的财产情况及履行能力展开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史有华、王美华、史进有银行存款,在市区范围内也无房产登记记录,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史有华、王美华、史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姚小华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2014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姚小华以被执行人史有华、王美华、史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史有华、王美华、史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姚小华以被执行人史有华、王美华、史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坛朱民初字第08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瑞芳代理审判员  王先彪代理审判员  王保民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