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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商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原告陈胜与被告南京力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胜,南京力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商初字第806号原告陈胜,男,汉族,1972年5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允治,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晓彦,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力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瓜埠街道五一路47号。诉讼代表人杨荣进。委托代理人金艳红,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笑,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胜与被告南京力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南京力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3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该公司诉讼主体变更为南京力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陈胜已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胜撤回对被告南京力王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9150元,由陈胜负担。审 判 长  盛维军人民陪审员  徐克模人民陪审员  赵桂萍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杨宗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