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监刑执字第120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张晓华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晓华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赣监刑执字第120号罪犯张晓华,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西省温圳监狱服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1)赣中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晓华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晓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2012)赣刑二终字第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江西省温圳监狱于2014年4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江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温圳监狱认为罪犯张晓华在死缓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依法报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晓华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考验期满,在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获月表扬14次;单项表扬4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经委托江西省温圳监狱将罪犯张晓华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张晓华在死缓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晓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万细泉代理审判员 张文明代理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 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