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瑞刑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陈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60)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瑞刑初字第111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曾因无证驾驶于2007年8月28日被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5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4)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19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浙C×××××号的小型普通客车,途经瑞安市瑞枫线金桥村加油站前路段时,被民警设卡查获。当日20时25分,被告人陈某被提取血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mg/ml。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诸某的证言、查获经过、照片及情况说明、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人及机动车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2014年7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丽平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薛远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