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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新执字第00246-1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湖北鑫漳典当有限公司与南漳县凤凰山风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余会友、赵守保、陈立忠、余会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鑫漳典当有限公司,南漳县凤凰山风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余会平,余会友,赵守保,陈立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执字第00246-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鑫漳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裴双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漳县凤凰山风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会友,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余会平,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余会友,男,196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守保,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立忠,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北鑫漳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漳县凤凰山风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余会友、赵守保、陈立忠、余会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的(2013)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南漳县凤凰山风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湖北鑫漳典当有限公司偿还当金2500000元及利息和逾期偿还的违约金;上述债权通过对抵押物行使抵押权不能受偿的部分,由被执行人余会友、赵守保、陈立忠、余会平与南漳县凤凰山风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南漳县凤凰山风景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余会平、余会友、赵守保、陈立忠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同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正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