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2238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巨隆集团芜湖兴隆液压有限公司与郑州煤机液压电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隆集团芜湖兴隆液压有限公司,郑州煤机液压电控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2238号原告巨隆集团芜湖兴隆液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机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福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节来,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瓴,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煤机液压电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九大街167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隆集团芜湖兴隆液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煤机液压电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隆集团芜湖兴隆液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零六元,减半收取七千五百零三元,由原告巨隆集团芜湖兴隆液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 珍代理审判员 许文超人民陪审员 曹改红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卓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