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军,张凤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328号原告刘艳军,男,198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被告张凤金,男,195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住承德市。本院审理原告刘艳军与被告张凤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艳军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刘艳军负担。审 判 长 高照阳代理审判员 姜朋飞人民陪审员 张秀成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