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张民初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4-06-1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谢昌迎与徐州荣盛玫瑰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昌迎,徐州荣盛玫瑰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4)铜张民初字第334号原告谢昌迎,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州荣盛玫瑰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林建考,该合作社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昌迎与被告徐州荣盛玫瑰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昌迎于2014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昌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3元,由原告谢昌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松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解琰 关注公众号“”